Article 37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列入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计划且符合第二项条件的;

(四)属保障性住房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成员由业主以及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代表组成。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成员名单。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