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