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堤防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

(二)擅自围垦、采砂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三)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

(四)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秸秆等阻碍行洪的物体,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捕鱼设施;

(五)倾倒、堆放、填埋垃圾、废渣,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其他污水和废弃物;

(六)侵占、损坏各类水利工程以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七)其他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