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履行市容环卫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举报、投诉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协助责任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