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在海洋、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在海面、水面从事餐饮、旅游等经营活动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送交生活垃圾,不得将船舶垃圾、残油、废油等污染物排入水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