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在本自治县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享有下列优惠:

(一)投资向农村转移,兴办以林、果、药、茶、草、牧等特色产业,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收入年份起,经批准,依法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业管理费;

(三)生产实验和试营业期间,免收各种行业管理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

(五)自治县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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