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经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