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6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管廊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资料或者提供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管廊建设单位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