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游客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