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对投诉举报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未移交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在行驶的船舶的;

(五)违法扣留船舶,违法发放或者扣留船舶营运证件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