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经营许可证件、船舶营运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