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41Amended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搁置审议。搁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重新启动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