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必要的参考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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