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场站建设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道路交通的新建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水务、旅游、文化等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