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依法查处危害供电设施及供用电安全等违法行为,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并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违法信息移交征信系统管理部门,由其纳入征信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用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