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
(三)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开挖、施工等作业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