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地方气象事业和气象服务:

(一)气象探测、通信、灾害监测与防御、警报、信息、科研教育等工作及其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二)为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气候区划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开展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牧业气象科技服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等;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

(五)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服务;

(六)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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