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17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7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三)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