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论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