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事项;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