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