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Amended

除市人民政府外,未经地方性法规授权,任何机关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的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授权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或者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实施细则或者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经地方性法规授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机关,应当自该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实施细则或者配套的具体规定不适当、与所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