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未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