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客家围龙屋和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客家围龙屋,应当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应当经客家围龙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所有权人同意,在征求公众和客家围龙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使用权人、管理人的意见后,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