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