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