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三)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

(六)中、重型货车;

(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八)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