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障各项设施正常使用。交通信号灯应当合理配时。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合理,辨认不清或者可能造成误导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者修复。
交通安全设施、智能交通安全设备损毁、缺失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广告牌、便民服务亭或者种植的植物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供电、通讯等部门以及道路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