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本省实行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及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及评价规范,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本省水环境状况信息。
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及评价规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监测规范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干流的市、县、自治县交接断面,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河段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