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本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自治县,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省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