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废水的贮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