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