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砍伐的城市树木属于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