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下列主体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

(二)公众聚集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

(三)高层建筑、老旧建筑的管理者;

(四)地下空间的管理者;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