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下列区域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一)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中的水库、湖泊;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中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河流;

(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禁止开发区域;

(四)重要饮用水供水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