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