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寿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寿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