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寿州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由寿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挂牌保护。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编制、调整寿州古城保护名录,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