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还应当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