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法享有水源保护区内林木管理权的各类组织、个人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涵养林及植被的保护工作,改善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省直国有森工企业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森林经营活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