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