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状况良好;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档备查;

(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六)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