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注册运营车辆数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并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组织运营。

运营企业在运营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在九十日前报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运营企业应当在拟暂停或者终止运营之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众出行。

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车型、首末班营运时间的,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告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