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修改建议,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