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自然水域或者周边排放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控制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

(二)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以及有毒物质;

(三)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四)采集、收割、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捡拾鸟卵和雏鸟,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六)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标识、宣传及警示标牌;

(七)破坏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