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实现中水全部利用。

鼓励村镇建设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废水就地就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