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特定时间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封航、单向通航、限制航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应急抢险;
(五)进行文体、军事等重大活动;
(六)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七)出现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由海事机构明确管制标准、封(限)航措施、管制时间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