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休闲旅游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停泊规定:

(一)停靠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者经核定的临时停靠点;

(二)临时停靠点仅限上下乘客,船舶不得在临时停靠点夜泊;

(三)乘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

(五)避免进入主航道、锚地、码头及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水域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机构指挥,并遵守相关航行规定,不得在上述水域逗留和停泊;

(六)驾驶船舶的人员不得酒后驾驶;

(七)开敞式船舶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

(八)不具备夜航条件的,在日出后日落前出海航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航行、停泊规定。

游艇还应当遵守有关游艇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休闲旅游船舶出航期间,船舶经营人应当安排岸基专人值班,并保持值班人员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