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有关遇险信息或者报告后,应当按照搜救工作程序,立即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海上搜救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接到海上搜救机构的搜救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未经海上搜救机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其他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尽力协作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