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以及民族特色村寨内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